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领导信息;
2.机构职能;
3.人事信息;
4.部门文件;
5.许可审批;
6.通知公告;
7.政府预决算公开;
8.双随机一公开;
9.会议公开;
10.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11.双公示;
12.公务员招考;
13.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14.政策专题、政策解读;
15.决策公开;
1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nx.gov.cn/)、“宁夏广播电视局”微博(新浪)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开办了“宁夏广播电视局”微博(新浪)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申请获取。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行政楼808办公室
联系电话:0951—5117151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行政楼808办公室
邮政编码:750002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传真号码:0951-5117151
(二)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