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核验及换发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核验组织
宁夏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负责本区内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核验范围
我局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包括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四、核验重点
根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驻地方机构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驻地方机构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不得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二)人员等变更情况。驻地方机构负责人须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驻地方机构须有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其工作人员须为新闻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三)日常管理情况。驻地方机构须符合设立的资质条件。新闻单位须完善用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确保驻地方机构经费开支,确保驻地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新闻单位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制度,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对驻地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公示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驻地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招聘人员,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驻地方机构须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
五、核验要求
(一)高度重视,准时参加。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报告主管主办单位,并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工作,严格落实年检工作各项制度和要求。
(二)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要严格开展好自查,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我局将对照总局核验重点逐一梳理落实,切实加强年度核验,强化驻地方机构管理,解决突出问题。
(三)精心审核,提高质量。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数据质量,有关表格和上报材料填写要内容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
(四)严格标准,严肃处理。所有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在规定时限参加核验的,我局将撤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六、报送要求
各新闻单位驻地机构报送的核验材料应包括:
(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份。总结报告应实事求是,内容详实对2017年度主要工作进行概述,内容包括:(1)年度新闻采编工作情况;(2)逐条对上文中“核验重点”进行说明;(3)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4)2017年度其他变更事项及履行手续情况。
(二)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五)《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副本原件。
(六)《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工作人员情况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2017年度核验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纸质版,电子版上传至邮箱(邮箱地址:nxbk@163.com)。
(七)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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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联系人:徐科军,电话:0951-5117166 1399519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