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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索引号 640000030/2020-01711 责任部门 媒体融合发展与规划财务处
所属机构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宁广电发〔2020〕49 号 生成日期 2020-12-11

宁广电发〔2020〕49 号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开展《信息网络传播

视听节目许可证》(设区的市、县级地方

新闻单位)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广局,各市新闻传媒集团(中心)、各县(区)融媒体中心: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要求,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部门,为做好我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

  (一)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九)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验收。现阶段县级新闻单位只受理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申请;

  (十)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二、申请业务范围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定围为: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四)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五)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

见附件1。

  四、申请方式

鉴于目前《许可证》审批事项暂未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代办窗口,请各申请单位通过快递邮寄资料至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与规划财务处;待《许可证》审批事项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代办窗口后,各申请单位可登陆宁夏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系统或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代办窗口办理。

  五、申请要求及时限

(一)现阶段县级新闻单位只受理县级融媒体中心申请。

(一)已通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验收的县级融媒体中心,持所申请业务应具备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县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出具申报请示,并于1215日前通过快递将邮寄申请材料邮寄至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媒体融合发展与规划财务处,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合格的予以颁发《许可证》。

未通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验收的县级融媒体中心,暂不进行申请,待通过验收后再按照程序提交申请。

(二)设区的市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符合申请条件并持有所申请业务应具备的许可证的,按照程序提交申请。

(三二)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持有所申请业务应具备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应尽快完善申请材料并向行政审批单位申请相关许可证,待符合申请条件后,按照程序提交申请。

(三)除县级融媒体中心外,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符合申请条件并持有所申请业务应具备的许可证的(市辖区融媒体中心的申请条件与县级融媒体中心申请条件一致),可按照程序提交申请。

(四)已持证的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暂不更换新《许可证》,待《许可证》到期时,再按照程序提交申请。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许可证》申请工作,认真学习领会申请要求,对照申请标准,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申请上报工作。未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联 系 人:张博岩

联系电话:0951-5117175

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宁夏广播电视局


附件: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设区的市、县级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材料目录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