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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宁夏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作者: 日期: 2024-07-09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广播电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对象

全区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机构;在宁拍摄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的摄制剧组。

二、举报事项

全区广播电视行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结合《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全区广电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按照《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

(二)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D级或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为“严重损毁等级”的;

(三)省级广播电视、省会城市广播电视主体建筑、电视调频发射台机房建筑抗震设防标准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的;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频广播发射台(塔)以及摄影棚等建筑低于标准设防类(丙类)的;

(四)铁塔基础沉陷,整塔严重倾斜,塔架扭曲变形,地脚螺栓缺失或松动,塔体、拉线严重锈蚀、松动、断裂等以及其它不符合《广播电视钢塔桅制造技术要求》和《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的;

(五)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存在引调水及灌区工程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以及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隐患的;

(六)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七)未按照《广播电视钢塔桅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的;

(八)供配电系统未按照广播电视用电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的;

(九)广播电视设施防雷接地未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

(十)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十一)演播室、演播大厅等场所,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电气焊动火作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十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未开展活动安全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活动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

(十三)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摄制剧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拍摄场地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特种作业没有相关专业技能资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

设立举报电话:0951-5117171(传真)通过12345、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来信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科技与安全传输保障处。

四、举报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并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认真记录投诉举报内容,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

(五)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五、举报调查

(一)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六、举报保密

(一)受理举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原则上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照片等信息。

(四)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七、奖励制度

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无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的,奖励金额500元。

(二)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奖励金额1000元。

(三)举报人对同一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领取奖励。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