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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夏城乡住宅小区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科技与安全传输保障处 作者: 日期: 2022-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夏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电  话:0951-5117186   邮  箱: nx5117186@126.com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科技与安全传输保障处。邮编:750001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夏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

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全区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提高宁夏广播电视网络工程建设质量和等级,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项目规范》《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现就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含党政机关、院校、企业、军队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将配套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与建设相关费用(包括机房、管线、箱体、光电缆、电源系统、分配系统、公共接入点等)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概算。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要严格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有关标准执行,并经当地广播电视管理行政部门审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中选用的器材应符合《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标准要求。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应由具备广播电视网络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并严格按照《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要求进行建设。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应采用光缆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测试验收工作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结论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部分。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线电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七、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住宅小区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须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并符合当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总体规划要求。

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规划中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设备,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或迁移的,应当征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协助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及运维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以便开展网络建设、网络改造和网络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宁夏城乡住宅小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新广发〔2015〕18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