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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来源: 宣传与政策法规处 作者: 张晓花 日期: 2022-04-19

项目

禁止或许可事项

事项编码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主管部门

地方性许可事项

一、禁止准入类

1

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100006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3.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

4.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6.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二、许可准入类

(一)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218002

1.时政类新闻转载服务业务审批

新闻出版署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二)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218004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设置、进口许可

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4.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5.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6.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7.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8.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9.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10.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12.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13.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含电视动画片)

14. 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审查

15.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16.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17. 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222002

1.从事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公共账号平台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广电总局

国家网信办


2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222004

2.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非联网方式播放广告内容除外),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