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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

来源: 宁夏广播电视局 作者: 人事与政策法规处 日期: 2020-08-0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现予以公告。

  详见附件。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广播电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

  (一)改革方式:压缩审批时限,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审查7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

  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正)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第一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四)许可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2条规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3.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一)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审查7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正)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2条规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一)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其中受理、审查7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3.办公场地证明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一)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星级证明、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营业场所及出资单位情况可在申请书中文字表述即可;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按照国家四级四同标准,该事项名称应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第八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四)许可条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营业场所及出资单位情况)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五、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一)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经营许可条件;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受理、审查7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该事项主要对应国家事项子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的相关内容,另一子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中“企业章程和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取消。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四)许可条件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关网络资源;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源;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五)申请材料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情况说明(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

  申请利用无线方式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