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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人事与法规处 日期: 2018-05-07

 

各相关出版单位: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65号)的要求,近年来,我区各出版单位积极落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把握正确出版导向、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出版物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实践中,发现有些单位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参加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认识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展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是行业“十三五”规划中加强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组织学习相关法规规章,对有关要求要真正领会。(见附件二、三、四、五)

二、全面梳理,查找问题。对本单位2009年以来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进行自查,主要是履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手续和续展登记注册手续情况、已办理登记注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情况。自查报告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我局人事与法规处。(自查表见附件一)

电子版自查表的下载:在“宁夏职业资格登记注册“QQ群的群文件里下载(QQ群号:199970141)。

三、认真整改,建立规范。对照规定,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初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领取《责任编辑证》。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参加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必须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领取《责任编辑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落实,加强对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单位的初审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本单位责任编辑及时进行注册工作,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课时,及时续展。

  四、联系方式

位:宁夏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与法规处

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

       宁夏广电台行政楼810室  

编:720002         联系人:李海舟

(传真)0951-5117179    手机:13995181366             

 

附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自查表

附件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附件三:《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管

        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四:《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

        方法》

附件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4月26日



附件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0年08月05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一)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三:

 

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出版总署署直有关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总署37号令),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注册一次。为了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以下简称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展登记注册的对象
  在报纸、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且已通过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期满3年并符合续展登记注册条件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二、续展登记注册的条件
  续展登记注册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中,年度考核达到岗位职责要求,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出版专业工作上取得良好业绩,无违规行为。
  2.近三年中,按有关规定要求,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72小时。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见附件。
  三、续展登记注册的程序
  (一)续展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员从网上下载《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申请人员将填写好的《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出版单位人事部门。
  3.出版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续展登记人员的《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审核(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提交材料)。
  4.省级登记注册机构或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对出版单位提交的续展登记人员材料进行复审后,将符合续展登记条件的人员信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的续展登记模块提交新闻出版总署核准。
  5.省级登记注册机构或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在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人员的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上加盖本省(区、市)或中心的登记专用章。
  (二)续展注册程序
  1.申请人员从网上下载《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申请人员将填写好的《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出版单位人事部门。
  3.出版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续展注册人员的《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审核(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提交材料)。
  4.省级登记注册机构或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对出版单位提交的续展注册人员材料进行复审后,将符合续展注册条件的人员信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的续展注册模块提交新闻出版总署核准。
  5.省级登记注册机构或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为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人员的责任编辑证书加盖本省(区、市)或中心的注册专用章。
  四、续展登记注册其他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部署,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
  符合续展登记注册条件的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各出版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申请续展登记注册人员的初审工作,及时将材料报送到省级登记注册机构复审。
  各省级登记注册机构要为有关申请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续展登记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续展登记注册人员复审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并及时做出反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登记注册机构只能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续展登记注册人员的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责任编辑证书用印。
  在开展续展登记注册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办公室反映、沟通。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四:

 

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办法

 

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这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续展登记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要求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升素质,现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在职学习、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等,按如下办法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一、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继续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主要包括参加新闻出版总署、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委托其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培训班,按照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的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当年继续教育不足72学时,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计算,主要包括:

1.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2.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出版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班、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班,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3.参加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按照参加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4.担任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的授课人或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或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5.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按照实际上网接受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6.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出版专业研究课题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研究课题(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

7.参加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举办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在职教育期间,每年按照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

8.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理论研究性文章,出版专业文章每篇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文章(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每篇按照完成继续教育12学时计算。

9.在境外参加国际出版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等,按照实际参加时间折合继续教育学时。

按照以上情况计算继续教育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超过48学时的按照48学时计算。计算继续教育学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凡发现伪造材料者,3年内不予登记注册。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计算办法,可由省级登记注册机构视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该办公室认定后,方可实施。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超过72学时的部分,不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提供证明,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附件五:

 

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我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编审、编审。副编审为副高级,编审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第五条 申报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申报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编辑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满2年。

  2.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

  (二)编审(含美术编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编审满5年。

  2.通过出版专业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申报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能解决书刊出版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二)编辑职务期间至少出版过1部本专业著作(合著,本人所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书评、刊评、卷首语、前言、序、后记、短评6篇以上(含6篇),且出版(发表)。

(三)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编辑期间每年责编出版图书4种以上(含4种);每年为本社策划2种重点或系列书(丛书或套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每年为本刊编发稿件12万字以上,复审稿件每年45篇以上。

  3.史志办的申报者应是志书(包括整理旧志书,编纂年鉴、概览、地情书、大事记等各类史志书籍)编纂的主要承担者,始终参加了志书的篇目设计、资料收集、初稿编写、修改定稿等编纂的全过程,在任编辑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1部以上。

  4.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应是党史(包括党史资料、大事记、人物传记等)编纂的主要承担者,在任编辑期间独立编纂的党史资料(包括党史专题资料、人物资料、党史丛书及其他党史资料)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10万字以上,并编写或审改党史图书正式出版1部。

  5.申报美术副编审任职资格者应具有较高的艺术理论修养和鉴别能力,任美术编辑期间创作的美术作品(包括封面设计)参加过2次全国性展览;正式出版过1部本专业著作(合著,本人撰写文字要在5万字以上)或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创作的美术作品3篇(副)。

  第九条 申报编审(含美术编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精深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文字修养。

  (二)任副编审期间出版独立撰写本专业的著作1部(15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或所学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在自治区或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复审、终审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1.出版社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每年责编图书4种以上(含4种),复审图书按三分之一折算工作量;每年为本社策划3种重点书或系列书(丛书、套书)选题并被采用。

  2.期刊社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每年为本刊编发稿件30万字以上,复审稿件每年60篇以上。

  3.史志办的申报者任副编审期间编写或审改出版志书3部以上。

  4.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在任副编审期间独立编纂党史资料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党委、政府主管的报刊上发表10万字以上,并编写或审改的党史书正式出版2部。

  5.美术编审应有很高的艺术理论修养和鉴赏能力,熟悉并了解全国美术创作及美术出版动态,具有独特的风格,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在任副编审期间正式出版过1部专业著作(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核心期刊发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出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评审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必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副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引起理论界的反响)、学术价值(被相关学术界认可)、艺术价值(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独立撰写的著作至少1部(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在任编辑期间责编的图书或编发的期刊、自撰的文章获1项省部级奖,或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1项省部级奖励。

  (三)申报破格晋升美术副编审者,有1种美术作品(包括设计的封面)获省部级奖;正式出版过1部著作(不含合著,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编辑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凡申报破格编审(含美术编审),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副编审期间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引起理论界的较大反响)、学术价值(被相关学术界认可)、艺术价值(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本专业著作2部(必须独立完成1部、2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出版专业、所学专业论文3篇。

  (二)在任副编审期间责编的图书,或编发的期刊、自撰的文章获1项省部级奖。

  (三)申报破格晋升美术编审者,在任副编审期间责编的美术图书或设计的封面获得1项省部级奖,或者正式出版过2部著作(必须独立完成1部、25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责编审发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在申报任职年限前出现过政治性、政策性的重大错误和重大科学性、技术性差错,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形式的处分和处理者。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剽窃他人成果者。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奖项等级和分类

  (一)国家级出版奖:中国出版政府奖、韬奋出版新人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五个一工程奖(文艺类图书奖)、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

  以前设立,目前不再评审的奖项:国家图书奖、国家期刊奖、中国图书奖、全国百佳出版工作奖、中国韬奋出版奖。

  (二)省部级出版奖:

  以前设立,目前不再评审的奖项: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电子出版物奖、中国书刊发行奖、全国优秀科普读物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少儿读物奖、中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民族图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新闻出版总署科技进步奖、全国版权先进个人奖,全国书籍装帧艺术展览奖、全国优秀畅销书排行奖、全国优秀中青年图书编辑奖、全国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晋升、破格晋升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和正式出版物的原件(图书,发表论文、文章的该期刊物),经宁夏出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方有效。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出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9〕3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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